因為颱風其它公司都取消班機只有我們沒有,

所以本公司有九架飛機轉降到香港,

地停快四個小時,無論發電報,打衛星電話,

聯管跟航務室都不回應,

在不爽的情況下,寫了報告,

說聯管不盡責……

結果:

昨天收到機隊傳的簡訊:

薔蜜颱風轉降後,開會時發現組員未確實填寫飛行計劃資料,
高層不同意機隊建議,
以發送改善通知書之方式辦理結案,
因此可能改為申誡乙次………

大家繼續好好為公司賣命吧!

P.S:

唉!凡事皆因強出頭,
萬言萬當,不如一默!我告聯管,結果死的是自已,
如果不寫報告,不提出問題,也就不會有調查……


這是長官給我上次提出問題的回覆:
經查FOM相關章節,建請法條應用單位先行審視本報告,
提出其派遣依據與運用時宜。


回覆如下:

問題1:

FOM3.4.3.2係用在決定組員於報到任務時,
工時是否因表訂起飛時間落在2100-0700間而需遞減2小時。
而FOM3.4.3.3則是適用於航班因故轉降時,經全組組員同意後工時可加2小時,
以便能將航班續飛回目的地機場。
因其條文內容並未規範或限制航班的表訂或實際起飛時間,
故與3.4.3.2可視為二條無從屬關係的條款。
因此即使航班起飛時間延至終昏以後,若全組組員同意,工時仍可加2小時。

問題2:

轉降後,若新的FLIGHT PLAN顯示可於工時、
飛時限度內將航班飛回目的地機場,簽派應為合法。
於起飛後若因實際狀況影響,致飛時/工時超限,則可由公司知會POI後結案。


以上為本部就FOM上條文之看法,建請再徵詢相關單位之意見以求共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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